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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规定

教学工作是高等院校的核心工作,是人才培养质量的关键。在教学中教师起主导作用。因此,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必须以高度的责任心,严肃的工作态度,严谨的教风从事教学工作,切实做到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为进一步加强教学管理,严肃教学纪律,稳定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一、一般教学事故
凡属于下列情况之—者,视为一般教学事故:
1、上课、监考非因不可抗力迟到15分钟以内,提前下课超过5分钟;
2、未按程序批准,教师擅自委托他人代课或自行调课;
3、教学进度与教学日历不符,无故相差四学时以上;
4、教师在上课时携即机或手机发出讯号;
5、教师备课不认真,致使教学过程中出现知识性错误;
6、按大纲要求应有作业的课程整个学期未布置作业或布置作业不足计划量的二分之一;
7、不认真批改作业或每次批改作业数低于学生数的三分之一;
8、不按规定时间上交考题以致影响试卷印刷或考试;
9、考前给学生划范围、圈重点,泄漏或变相泄漏试题,对考试造成影响;
10、因考题份量不足,2/3以上的学生在60分钟内做完试题交卷;
ll、由于失职(如监考教师忘记取试卷、准备工作不充分)造成考试不能按时开始达10分钟以上;
12、试卷短缺或卷面出现多处错误等原因致使考试延迟5—20分钟;
13、考试命题、阅卷、评分明显不当或出现明显差错;
14、监考教师不履行监考职责;
15、对学生考试成绩擅自进行技术处理;
16、不按实验教学大纲要求,擅自停开或少开实验者;
17、实验课前准备不认真,影响实验正常进行;
18、指导毕业设计(论文)准备不充分,影响毕业设计(论文)进度;
19、上课前喝酒、穿背心、拖鞋(需换拖鞋场所例外)上课或在教室内吸烟;
20、无教学日历而授课;
21、在课堂上讲述与课程无关的内容且造成一定不良影响;
22、在非教学因素作用下提高或压低学生考试成绩;
23、教师在上课时间擅自离开课堂办其他与本课堂无关事项;
24、不按时上交成绩单以致严重影响学生成绩管理和学籍处理;
25、其他违反学校规定,对教学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行为;
二、严重教学事故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严重教学事故:
l、无故缺课或未履行审批手续而提前结束课程一周(含一周)以上或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教学任务;
2、上课、监考非因不可抗力迟到或提前下课15分钟以上;
3、对学生的作业不收、不查、不阅、不记录;
4、故意泄漏考试试题,影响考试正常进行或重新考试;
5、考卷命题有重大错误,影响考试正常进行或重新考试;
6、遗漏丢失试卷,影响评分或重新考试;
7、试卷短缺或卷面出现多处错误等原因致使考试延迟20分钟以上;
8、未经教务处批准,擅自变动教学计划或不执行教学计划;
9、考试成绩分布严重不合理需重新进行考试;
10、监考教师在回收试卷时有误;
ll、实验准备未完成或准备错误,致使实验无法进行或延迟超过20分钟;
12、其他违反学校规定,对教学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行为;
三、以上所列各类教学事故,须经院教学督导小组核实认定
四、教学事故处理
l、对一般教学事故,当事人写出书面检查,视事故情节及认识态度,由所在部门党政领导研究,可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扣发部分课时津贴或部门通报等处分,并报教务处、人事处备案。
2、对严重教学事故,当事人写出书面检查,视事故情节和认识态度,由所在部门党政领导研究,提出处理意见,经教务处、人事处审核,报院奖惩委员会批准,分别给予全院通报、警告、扣发本学期课时津贴或调离工作岗位等处分。本年度不能评聘职务(职称)及参加各项评比。
3、对一学期内出现两次以上一般教学事故者,按严重教学事故处理。
4、对一年内发生两次严重教学事故的责任者,除按严重教学事故处理外,扣发全年课时津贴,两年内不得申请高—级技术职务。
5、一学年内发生两次严重教学事故的系、部,不得参加年度先进集体的评定,给予全院通报批评。
6、严重教学事故,载入责任者个人档案。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