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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理工大学纵向经费管理办法

青岛理工大学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纵向科研经费管理,确保纵向科研项目顺利、高质量完成,提高纵向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5〕15号)、《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12〕7号)、《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纵向科研经费是指我校独立或联合承担的各级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下达的各类科研计划项目经费。

第三条  纵向科研经费全部纳入学校事业财务统一管理,按照相关要求合理使用。

第四条  纵向科研经费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项目直接相关的费用。

(二)间接费用是指学校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补偿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以及绩效支出等。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五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纵向科研经费管理体制。科技处、财务处、审计处和院(部)各自做好经费使用的服务、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  科技处会同财务处做好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科研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工作。

第七条  财务处负责纵向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并依法依规使用经费,审查项目决算。

第八条  审计处负责对纵向科研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九条  院(部)对本部门纵向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实际需要,监督预算执行,督促项目进度。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是纵向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法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要依规、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按照批复预算和合同(任务书)的约定使用经费,接受项目主管部门、审计机关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经费预算与支出

第十一条  纵向科研经费须编制经费预算,上级主管部门有明确要求的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编制,无相关要求的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相关科技政策编制。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一)收入预算包括同一项目不同来源渠道的经费,即申请的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等。

(二)支出预算是科研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的基本依据,项目负责人应按照项目主管部门经费管理办法编制科研经费支出预算,按项目主管部门批复的科研经费预算使用。

第十二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项目直接相关的费用,支出范围包括: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与项目相关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学校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于难以取得住宿费发票的,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六)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了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研究工作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会议费支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和会期。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邀请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在校研究生、博士后助研补贴,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及社会保险补助费用。

劳务费应当结合当地实际以及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

(十)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标准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其他支出: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十三条  间接费用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

(一)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20%;

(二)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

(三)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为13%。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预算使用经费。经费预算确有必要调整的,按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办理;上级主管部门没有明确要求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所在院(部)审核后,报科技处、财务处审批。

第十五条  纵向科研经费的物资采购、转拨费用等按照上级有关部门和学校的相关办法执行。严禁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如有违犯,学校将依规依纪对相关人员给予处理。

第四章  经费分配

第十六条  纵向科研经费到校后,由财务处通知科技处办理经费分配手续。

第十七条  财务处对纵向科研经费设立经费账号,实行项目独立核算。

第十八条  学校按项目主管部门批复的预算额度计提间接费用,统筹安排使用。由我校和项目合作单位共同承担的科技项目,根据各自承担的研究任务和经费额度,协商提出间接费用分配方案,并在项目预算书中明确,间接费用的划拨按照合同约定和预算书执行。

第十九条  间接费用按下列比例分配使用:

(一)学校科研管理费:按项目间接费用的15%提取,用于学校科研管理、组织、协调发展工作,划入科技处科研管理费。

(二)院(部)间接成本:按项目间接费用的7.5%提取,用于补偿院(部)科研间接成本支出,划入院(部)管理费。

(三)财务管理成本:按项目间接费用的2.5%提取,用于学校财务管理支出,划入财务处管理费。

(四)绩效支出:为激励科研创新,支付给项目研究人员中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的奖励性支出。有预算批复的按照项目预算批复数执行,无预算的参考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由项目负责人做出绩效支出清单并签字后,交人事处审批后发放。

(五)项目统筹支出:用于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其他相关费用。

项目统筹支出:学校财务处为项目负责人设立单独账号。开支范围包括:(1)项目结题审计费;(2)科研工作通讯费(项目组成员办公固定电话费、办公网络费用、移动通讯费用);(3)科研活动中用于人才培养的论文答辩费;(4)通用设备购置费(如打印机、投影仪等)、办公用品购置费;(5)房屋租赁、维修、改造及物业管理费;(6)科研活动中发生的汽车燃料费、过路过桥费、临时停车费等;(7)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及有关管理费用的支出;(8)直接费用超预算部分。

第五章  经费决算、结余管理

第二十条  纵向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主管部门有关要求,如实编制科研经费决算报告,并报科技处、财务处及审计处审核。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结余经费管理按照项目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项目主管部门对结余经费没有明确规定的,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后两年内,结余经费由项目负责人继续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结题验收两年后经费仍有结余的,按规定收回。

未通过结题验收或整改后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结余经费直接由学校收回,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青岛理工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青理工科技〔2013〕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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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理工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6年12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