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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理工大学章程

青岛理工大学章程

序  言

青岛理工大学前身是1952年创建的山东省青岛建筑工程学校。1953年,由山东省划归中央人民政府重工业部领导。1958年,划归山东省管理。1960年,升格为山东冶金学院。1978年,更名为山东冶金工业学院。1985年,更名为青岛建筑工程学院,以冶金工业部领导为主。1998年,划转山东省领导,实行“中央与地方共建,以地方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2004年,更名为青岛理工大学。

学校发挥土木、建筑、机械、环境、管理等领域的学科专业特色和人才培养优势,为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学校的办学目标是建设成为特色鲜明、优势突出、多学科协调发展的高质量教学研究型特色名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学校的法律地位,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保障师生合法权益,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青岛理工大学,简称“青岛理工”;英文名称为Qingdao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英文缩写为QUT。

学校法定住所为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抚顺路11号。学校设有市北、黄岛、临沂三个校区。

学校官方网址为http://www.qut.edu.cn

第三条  学校是由山东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由山东省教育厅主管。

   第四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学校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为主要职能,为区域、行业和国家的经济建设及社会发展提供人才和科技支撑。

第六条  学校坚持实施科学发展、质量立校、特色兴校、人才强校、开放办学和文化引领战略,不断提高办学水平与教育质量。

第七条  学校致力于推进高等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之间的关系,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八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青岛理工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九条  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学校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

第二章  学校职能

第十条  学校把人才培养作为办学的根本任务,坚持立德树人,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应用基础型专业人才。

学校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教育形式,其中全日制学历教育是学校的主要教育形式,学历教育以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为主。积极发展中外合作教育、留学生教育和继续教育。

第十一条  学校学科以工科为主,理工结合,专业设置涉及理学、工学、经济学、管理学、文学、法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

学校根据国家、社会和学科发展需求,统筹制定学科专业发展规划,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学科专业设置和结构调整。

第十二条  学校遵循国家招生政策,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编制和调整招生计划;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选拔的原则依法招生,接受教育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标准,自主制订人才培养方案,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加强优质教学资源建设,改革教学管理制度,完善质量评价和奖惩机制,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定期公布教学质量报告,保障教学质量。

第十四条  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一)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施学分制;

(二)根据国家规定和学校实际,制定学业证书颁发标准,向学生颁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或肄业证书;

(三)学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学位授予办法,对符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申请者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十五条  学校把学术研究作为办学活动的重要内容和人才培养的重要途径,开展基础科学、应用科学和技术科学研究,建立和完善科技创新体系,开展高水平的科研基地和创新团队建设,推进协同创新,促进创新型人才的培养和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

第十六条  学校加强和完善科学研究评价体系建设,激励教师和科研人员积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提升科学研究的质量和效益。

第十七条  学校鼓励智力服务、技术服务,开展合作共建,坚持产学研协调发展,大力推进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为国家、行业和区域经济发展提供科技和人才支撑。

第十八条  学校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充分发挥文化育人功能,实现大学文化建设与人才培养有机结合,促进师生的全面发展。

第三章  学 生

第十九条  学生是指由学校依法录取、获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学生是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

第二十条  学生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及科研资源;

(二)自主开展科学研究、发表学术成果、参加各类学术活动,公平获得在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三)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及学位证书;

(四)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开展社会实践活动,组织和参加学生自治组织和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

(五)根据规定申请国家和学校的学业及生活资助,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素质发展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  学生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二)刻苦学习,完成学业,完善人格,培养良好的综合素质;

(三)维护学校声誉和利益;

(四)按规定缴纳各种费用,履行获得资助所承诺的相关义务;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  学校引导学生加强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养成自尊、自爱、自律、自强的优良品格,鼓励学生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和自主创业。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学生管理制度和学生考核评价机制,对表现优秀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为学生全面发展积极创造条件,对经济困难学生予以资助,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以及就业创业指导等服务,对学生课外活动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支持和保障学生会和研究生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建立健全学生权利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 学校依法保障学生行使申诉权。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提起申诉。学校按照申诉受理、事实调查、审议决定的程序处理学生申诉。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二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是指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

第二十九条  教职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获得劳动报酬、享受福利待遇;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学习、交流的机会和条件,公平取得教师资格和其他专业技术资格,获得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机会;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参与学校民主管理,行使民主监督权利,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七)法律、法规、规章及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条  学校教职工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规范;

(二)尊重和爱护学生,为人师表;

(三)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四)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章及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一条 学校依法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实行岗位聘用制度,对教职工进行分类管理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晋升、奖惩和解聘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  学校重视人才队伍建设,培养引进高水平师资,培育优秀青年学者,提升教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三十三条  学校建立各类表彰奖惩制度,对为国家及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奖励;教职工违法、违规、违纪的,学校依照相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或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依法建立以校工会为主体的教职工权利救济机构及相应的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行使申诉权。教职工对学校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提起申诉。学校按照申诉受理、事实调查、审议决定的程序处理教职工申诉。

第五章  治理结构

第一节  领导体制

第三十六条  学校制定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规范学校决策过程,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第三十七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

党委书记、副书记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产生。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党委副书记依据分工协助党委书记开展工作。

第三十八条  学校党委设立常务委员会,在党委全委会闭会期间作为常设机构行使其职权。党委常委会对学校党的委员会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

党委常委会按照议事规则定期召开,由党委书记或党委书记授权的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2/3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做出决定。常委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党委常委根据学校工作分工,对党委常委会负责。

第三十九条  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学校设副校长若干名,副校长依据分工,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第四十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办公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按照议事规则定期召开,由校长或校长授权的副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办公会根据学校行政管理工作安排议题,按照集体讨论、校长决定的方式决策行政管理中的重要问题。

第四十一条  中国共产党青岛理工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责任,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开展党纪和廉洁教育,推进廉政文化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组织协调学校反腐倡廉工作,检查、处理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维护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十二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可依法设置、变更或者撤销学校的党委部门、行政部门、教学科研单位和其他直属单位,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各单位的职能。各单位根据学校的授权,履行各自的职责。

第二节  教学科研单位

第四十三条  学校围绕人才培养的根本任务,根据学科专业发展和科学研究需要设置教学科研机构。学院(部)和具有独立建制的科研机构是学校组织实施办学活动的基本单位。

第四十四条  学校实行校、院(部)两级管理体制。

学院(部)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的具体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根据需要自主设置系、所(中心)、室等业务机构,享有组织办学、人事管理和资源配置等权利。

第四十五条  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对本单位发展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进行决策。

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本单位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议、决定的重要措施,以及事关本单位改革、发展和稳定的重大问题;

(二)研究本单位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废止,以及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研究决定内部教学、科研机构的设置、调整,本单位权限内的岗位设置、人事调配、晋职晋级、奖励惩处、人才引进、国内进修、选派出国等重要工作;

(四)研究本单位年度经费预算、大额经费使用、大宗设备采购、酬金分配、办学资源调配等重要事项;

(五)研究本单位人才培养、学生教育管理、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招生就业、反腐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德育工作、安全稳定及保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六)研究确定本单位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委员会、职称评审委员会人选,以及其他相关委员会、领导小组人选;

(七)研究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及关系到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

(八)研究处理本单位重大突发事件和群体事件;

(九)研究其他需要集体议定的重要事项。

参加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主要包括学院(部)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根据会议内容需要,可吸收有关人员列席。根据议题内容,党政联席会议分别由党总支书记或院长(主任)主持。遇特殊情况时可由受委托的副院长(副主任)或副书记主持。

第四十六条  学院(部)设院长(主任)一人,院长(主任)是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教学、科研、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对外交流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院长(主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开展学科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的教学计划并实施;

(三)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活动;

(四)负责本单位教职工的聘用、管理和考核工作;

(五)负责本单位学生的培养工作;

(六)负责本单位财务与资产管理;

(七)组织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八)行使学校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七条  学院(部)党总支书记全面负责本单位党组织的工作,副书记协助书记工作,分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等工作。

学院(部)党总支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五)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六)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稳定工作;

(七)完成学校党委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四十八条  为促进重大科研和交叉学科研究,学校设立若干独立建制的研究中心(院、所)、工程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等研究机构。学校根据研究机构的性质,对其实行分类管理、评估和考核。

第四十九条  学院(部)、具有独立建制的科研单位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行政负责人定期向本单位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接受教职工监督。

第三节  学术组织

第五十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决策、评定、审议与咨询机构。学术委员会下设学位评定委员会和教学委员会等。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人数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部)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4年,连任一般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议或决定:学科专业、教师队伍、科学研究和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学术机构设置方案;学位授予的学术标准,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招生的标准与办法;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

(二)对下列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进行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及对外推荐;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任职的推荐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的设立等。

(三)对下列事项提出咨询意见:与学术事务相关的重大发展规划和战略的制订;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申报;境外合作办学和对外合作等事项。

(四)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的事项。

学校在学院(部)设置学术分委员会。

第五十一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决定授予或撤销学位和审理有关学位工作的权力机构。

学位评定委员会由9至25人组成,设主席1名,副主席和委员若干名。主席由校长担任。委员从学校教学和研究人员中遴选产生,其中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占半数以上。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3年,连任一般不超过2届。学位评定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

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定学位授予人员名单,授予相应学位;

(二)审批硕士生指导教师、博士生指导教师增列与认定名单;

(三)审核并推荐申请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名单;

(四)制定、修改学位授予和研究生指导教师任职的有关规定;

(五)作出撤销违反规定授予学位的决定;

(六)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和导师增列认定工作中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学校在学院(部)设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五十二条  学校设立教学委员会。教学委员会是对学校教学工作有关问题进行审议、评议、指导、监督和咨询的专家组织。

教学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由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分管本科教学、研究生教学和继续教育的校领导担任,委员由学院(部)和相关职能部门推荐产生。教学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连任一般不超过2届。教学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

教学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学校的教学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和建议,审议职能部门提出的关于教学工作的规划、教学改革措施、教学管理制度,并提出意见;

(二)审议、指导学校专业设置和建设规划,审议、指导教学实验室设置和建设规划;

(三)审定各类教学奖评定标准和办法,评审教学成果奖、教学名师奖等教学奖励;

(四)审定教学改革各类项目的管理办法,评审教学团队、品牌特色专业等重大教学项目;

(五)学校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节  民主管理

第五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

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财务工作、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学术工作、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讨论通过教职工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和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以及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重要规章制度;

(四)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民主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五)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执行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六)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七)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学校建立健全校、院两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五十四条  学校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设立常设主席团,主持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工作,讨论决定重要事项。

第五十五条  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参与学校管理与监督。

学校建立健全校、院两级工会组织。

第五十六条  学校支持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校内群团组织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充分保障其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七条  学校支持各民主党派和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充分保障各民主党派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八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校联系学生的桥梁和纽带,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重要组织形式。在校党委的领导和团组织的具体指导下,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等相关规定开展工作。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生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研究生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代为行使职权。

第六章  投入与保障

第一节  经费来源

第五十九条  学校办学经费的主要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

第六十条  学校经政府物价部门核准,依法收取学费和其他费用。

第六十一条  学校按照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和合同约定,通过教育服务、科技成果转化、产业收益等渠道获取收入,用于学校的办学活动。

第六十二条  学校积极接受公共团体机关、公益性团体、民间私营企业以及个人的各类捐赠,学校接受捐赠的基本原则如下:

(一)符合国家以及地方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遵循捐赠自愿原则,各类捐赠须是捐赠者的自愿行为;

(三)捐赠资金或实物一律不得挪作他用,尊重捐赠者意愿,保护捐赠者利益,接受捐赠者监督与指导。

第二节  财务管理

第六十三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实行经济责任制度,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

第六十四条  学校建立审计与监察等管理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六十五条  学校加强预算管理,优化经费支出结构,合理配置资源,加大对教学和科技创新的投入,提高资源利用率。坚持勤俭办学,开源节流,提高资金利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三节  资产管理

第六十六条  学校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依法健全资产采购、配置、使用、管理和处置等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六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经营性资产管理制度,依法行使投资者权利,履行投资者义务,保障投资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

第四节  公共服务

第六十八条  学校不断提高后勤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为教职工和学生的学习、工作、生活提供优质、安全、便捷的后勤保障。

第六十九条  学校不断加强校园基本建设和办学条件建设,完善基础设施建设、信息系统和教育技术现代化建设、图书情报和档案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满足办学活动的需求。

第七十条  学校制定完善信息管理制度,健全信息收集、整理、传播、交流、公开等各个环节的运行机制,有效开发和利用信息资源。

第七十一条  学校建立全方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预防和处理突发事件,维护校园和谐稳定。

第七章  学校与社会

第一节  社会支持与监督

第七十二条  学校积极开展与政府部门、国际组织、行业组织、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的合作,为社会发展提供服务,争取广泛的社会支持。

第七十三条  学校根据需要,发起、组织、参加或退出国际和国内有关教育或科研的联盟和合作组织,广泛开展协同合作,促进学校发展。

第七十四条  学校建立全过程、全方位、常态化的监督体系和问责机制,依法接受政府、社会、教职工和学生的监督。

第二节  校董会

第七十五条  学校设立校董会,旨在加强与社会的联系,提升学校活力,促进产学研相结合,提高教学质量,加速学校发展,更好地为社会服务。

第七十六条  校董会遵循党的教育方针,依据国家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对学校的建设和发展进行指导和咨询。

第三节  校友会

第七十七条  校友会是学校和校友发起设立、由校友自愿组成的联谊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群众性团体。

第七十八条  校友是指在学校及其前身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和教职工以及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学位和荣誉职衔的各界人士。

第七十九条  学校发挥校友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联系和服务校友,关心校友发展,为校友的工作和学习提供帮助。学校鼓励校友关心学校发展、支持和参与学校建设。

学校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地域、行业、届别等特点的校友联谊组织,各组织在学校校友会的指导和支持下开展活动。

第八十条  校友会依据国家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四节  基金会

第八十一条  教育发展基金会是由学校发起,经山东省民政厅批准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组织,是学校接受社会捐赠的主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八十二条  学校鼓励境内外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助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尊重捐赠方对捐赠资产的使用意愿,接受税务、财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财务监督,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八章  学校标识

第八十三条  学校校训:严谨、勤奋、求实、创新。

第八十四条  学校校徽、校旗、校门等标志性方位上出现的学校名称“青岛理工大学”统一采用舒同题写的字体。

第八十五条  学校校标为圆形徽标,中心为“青岛理工”四字小篆形态变化而成的“鼎”字形图案,下方有“1953”字样,代表学校正式办学开始时间。

第八十六条  学校校徽为教职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教职工、学生的校徽分别以红、白为底色。

第八十七条  学校校旗采用红色旗面,旗面正中是白色中文校名。

第八十八条  学校校歌是《理工之歌》,集体作词,智树春作曲。

第八十九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十月份的第二个周六。

第九章  附 则

第九十条  本章程的制定,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学校党委会审定,报山东省教育厅核准。

第九十一条  根据国家政策及法律法规调整和学校发展需要,可以对本章程进行修改。章程如需修改,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1/10以上代表提议,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会同意后修改。章程修改稿的审核程序,依据本章程第九十条执行。

第九十二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基本规范。学校其他规章制度应依据本章程制定和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九十三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九十四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青岛理工大学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1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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