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兵有关规定
(一)征集对象和范围
征集的主体对象为各级各类本科、大专、高中(含职高、中专、技术)院校2009年应届毕业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征集学历高的青年入伍;同等学历的,优先征集应届毕业生入伍。征集的非农业户口青年,应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征集的农业户口青年,应尽量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可视情取消征集初中文化程度青年。征集的女青年,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应届毕业生、在校生和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各类本科、大专、高中院校学生完成专业课程学习后,参加实习至2010年毕业的,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可以批准入伍。依法应当缓征的正在全日制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可以批准入伍,原就读学校按照有关规定保留其学籍,退伍后准其复学。
(二)征集条件
1、政治条件和户口条件。按照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2004年10月9日公布的《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执行。应征青年常住户口应在本地。凡人户分离或外地做工取得临时或暂住户口的青年,都必须按规定回常住户口所在地报名应征;对迁移户口不满一年的青年,应当从实际出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既要防止异地入伍的问题,又要避免影响正常的征集工作。
2、征集年龄。男青年为2009年年满18至20岁,高中毕业生可放宽到21岁,高职(专科)毕业生可放宽到23岁,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可放宽到24岁,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年龄为17至22岁。女青年为2009年年满18至19岁,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高职(专科)和本科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年龄参照男兵征集年龄规定执行。根据本人自愿,也可征集部分年满17岁的2009年高中应届毕业生入伍。
3、身体条件。按照国防部2003年9月1日颁发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和国征〔2008〕4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征集方法
应征青年经政治审查、体格检查合格并符合其他征集条件的,由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入伍。批准的时间统一填写2009年12月1日,新兵的军龄一律从12月1日起算。
二、实施步骤
今冬征兵工作,从9月28日起至12月底结束,共分四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11月3日前,主要是逐级传达上级征兵工作会议精神,搞好宣传发动,广泛宣传征兵工作的政策规定,组织开展“三好”活动(选送好入伍的、服务好在伍的、安置好退伍的)和“征兵宣传月”活动,组建体检、政审班子并搞好培训,设置体检站;各单位对上站青年进行体格初检和政治初审,并确定上站体检青年,做好送站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体检、复审阶段。从11月4日至11月底,主要做好体检、复检和政治审查工作。
(三)审批定兵阶段。从12月1日至9日主要做好审批定兵工作,办理新兵入伍手续,组织新兵被装发放,做好新兵起运准备。
(四)起运阶段。从12月10日至12月31日,主要做好新兵交接工作,组织新兵按时集结、起运。
三、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的优惠政策
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义务兵役,除享有优先报名应征、优先体检政审、优先审批定兵及其他优待安置政策外,还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优先选拔使用。同等条件下,高校毕业生士兵在选取士官、考军校、安排到技术岗位等方面优先;具有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以上学历、取得相应学位的高校毕业生士兵,表现优秀、符合总政治部有关规定的可以直接选拔为军官。
考学升学优惠。具有高等教育学历的士兵退役后,参加政法院校为基层公检法定向岗位招生时,优先录取;退役后三年内参加硕士研究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后免试推荐入读硕士研究生;具有高职 (高专)学历的,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或经过一定考核,入读普通本科。
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对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由中央财政实施相应的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国家对每名高校毕业生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补偿或代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