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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实施方案

根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评估工作的意见》(教高〔2011〕9号)和《教育部关于开展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的通知》(教高〔2013〕10号)要求,结合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国家和山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为指导,坚持“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方针;突出内涵建设,突出特色发展;强化办学合理定位,强化人才培养中心地位,强化质量保障体系建设及有效运行,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二、基本原则
目标性原则:注重学校办学和人才培养目标定位,关注目标的确定与实现;
多样性原则:注重学校办学和人才培养的多样化,尊重学校办学自主权和自身特色;
发展性原则:注重学校内部质量标准和质量保障体系及其长效机制的建立,关注内涵提升和质量持续提高;
主体性原则:以学校自我评估、自我检验、自我改进为主,体现学校在人才培养质量中的主体地位;
实证性原则:以数据为依据、以事实来证明,作出审核判断。
三、评估学校范围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获得“合格”及以上结论的省属高校;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获得“通过”结论满5年的省属高校。
四、评估内容
审核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学校的定位与目标、师资队伍、教学资源、培养过程、学生发展、质量保障以及学校自选特色项目等。核心是对学校人才培养目标与培养效果的实现状况进行评价,重点考察办学定位和人才培养目标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适应度,教师和教学资源条件的保障度,教学和质量保障体系运行的有效度,学生和社会用人单位的满意度。
五、评估程序
(一)填报数据。学校按规定如实填报年度本科教学基本状态数据。
(二)学校自评。学校自评工作依托年度《本科教学质量报告》进行,建立常态自评机制。《本科教学质量报告》的撰写依据是本科教学基本状态数据和审核评估要求等。年度《本科教学质量报告》将作为专家对学校进行审核评估的依据。
(三)专家进校考察。专家组在先期分析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年度《本科教学质量报告》及《教学基本状态数据分析报告》的基础上,进校后通过查阅相关资料、听课、听说课、实地考察教学条件等方式进行专业剖析,并就有关问题进行深度访谈,将考察情况与学校交换意见。
(四)形成审核评估报告。专家组进校考察结束后,形成写实性的《审核评估报告》。《审核评估报告》应对各审核项目及其要素的审核情况进行描述,并围绕审核重点对学校本科人才培养总体情况作出判断和评价,同时明确学校教学工作值得肯定、需要改进和必须整改的方面。
(五)审议发布评估结论。山东省教育厅将审核评估情况形成总结报告报教育部审议。教育部评估中心和山东省教育厅公开发布参评高校的《审核评估报告》。
(六)整改提高。学校根据《审核评估报告》,对存在的问题逐项形成整改方案并进行整改。整改方案要明确整改时间表和路线图,并于《审核评估报告》发布后一个月内报山东省教育厅备案。山东省教育厅将根据学校整改方案,分别在整改期内和整改期结束时,组织专家对评估学校的整改执行情况和整改效果进行检查、验收。
六、组织与管理
(一)山东省教育厅统筹审核评估工作,制定审核评估方案和评估计划,落实评估经费并具体组织实施。
(二)山东省教育厅成立山东省本科教学审核评估专家委员会。委员会为评估工作提供建议、咨询、指导与仲裁等,向山东省教育厅提交年度评估工作总结报告。
(三)山东省教育厅遴选政治素质优良、业务精湛,熟悉教学、管理和评估工作的教育专家和行业、企业、社会用人部门有关专家组成山东省审核评估专家队伍。进校考察的专家中,省外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三分之一。
(四)本轮审核评估从2014年开始,至2018年结束。2014年下半年所有本科高校完成教学基本状态数据库建设工作。2015年开始,每年从符合条件的高校中随机抽取10所左右的学校进行评估。
七、纪律监督
审核评估实行信息公开。相关政策文件、《本科教学质量报告》、《教学基本状态数据分析报告》、《审核评估报告》及整改方案等,均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开。
严肃评估纪律,开展“阳光评估”。评估工作要广泛接受学校、教师、学生和社会的监督,确保公平公正,不得影响正常教学工作秩序。严禁学校为应付评估突击准备材料。对评估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作出严肃处理。
附件:1. 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内容
2. 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工作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