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首页 >> 相关文件 >> 正文

关于印发《青岛理工大学博士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理工人事〔2018〕6号

 

关于印发《青岛理工大学

博士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职能部门、教学院部、直属单位,临沂校区:

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将《青岛理工大学博士后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理工大学

2018年4月20日

青岛理工大学博士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建设,吸引国内外优秀博士来校从事高水平的教学科研工作,促进学科发展、师资队伍建设、学术交流和用人制度改革,规范博士后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二条 学校成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博管会),博管会由学校领导、有关部门及设站单位负责人组成,负责全校博士后工作的组织领导、政策制定、建设规划和指导协调,研究解决学校博士后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三条 博管会下设博士后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博管办),挂靠人事处,研究制定学校博士后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发展规划;发布年度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计划;复核博士后合作导师资格;审核博士后研究人员进出站资格;博士后工作评估;做好流动站与工作站之间协调工作等。设专人负责全校博士后的具体工作和日常管理。

第四条 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设站学院成立博士后管理工作小组,学院负责人担任组长,小组成员由相关学院学术委员或博士后合作导师组成,负责其流动站建设规划、年度总结和工作计划;上报年度招收计划;推举博士后合作导师;预审博士后研究人员进出站资格;组织博士后研究人员开题、中期考核、出站答辩;组织博士后研究人员申报国家、省、市博士后科学基金等科研项目;审核博士后科学研究、短期出国等申请等。学院博士后工作小组应指定专人负责流动站和博士后管理的日常工作,协调解决博士后研究人员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问题。

第三章 博士后合作导师

第五条 博士后合作导师(以下简称合作导师)是博士后研究人员从事科研工作的合作者和指导者,负责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必要的科研经费和科研工作条件,指导博士后研究人员开展创新性研究工作,完成在站研究任务,指导博士后研究人员申报国家、省、市博士后科学基金等科研项目。

第六条 合作导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爱国守法、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终身学习;

2.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和较高的学术水平;

3.能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必要的科研工作条件。

(二)具体要求

具有省级及以上人才称号的高层次人才;或学校已聘任的博士生导师;或在职在岗正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

合作导师遴选时主持在研国家级科学研究项目,或到校科研项目横向经费自然科学类100万元以上、人文社会科学类25万元以上。凡不具备科研条件和科研经费的人员,原则上不得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确因工作需要,经个人申请,流动站博士后管理工作小组推荐,校博管会审批,学校研究同意后,可招收少量博士后研究人员。

第七条 合作导师每年10月份遴选一次,遴选程序如下:

(一)个人申请;

(二)流动站博士后管理工作小组资格审议,组织专家推荐,上报学校博管办;

(三)经校学术委员会研究通过后,由校博管办公布当年度合作导师名单。

取得合作导师资格的人员须在公布资格后一年内完成博士后招收计划,否则取消该招收计划。

第四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

第八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分为以下三类:

(一)流动站自主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进入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由流动站具体负责招收、管理;

(二)工作站和流动站联合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进入工作站从事博士后研究,以工作站为主负责招收、管理,流动站负责合作导师配备与指导;

(三)中外交流项目招收:指流动站依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中外交流项目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由流动站具体负责招收、管理。

第九条 申请从事博士后工作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获得博士学位一般不超过3年;

(二)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三)具有较大的科研潜力和良好的团队协作精神,创新意识强。

第十条 符合合作导师条件的人员根据本人科研工作需要,每年10月向流动站设站学院(部)提交下年度招收计划,经流动站博士后管理工作小组汇总审核后向学校博管办提交流动站年度招收计划。

经学校研究同意,由博管办公布博士后招聘简章。招收计划一年内有效。博管办将根据学校博士后工作经费预算和流动站科研项目经费总量,重点审核招收非在职的应届毕业博士、无人事(劳动)关系博士、留学回国博士、外籍博士等身份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优先向学校急需扶持发展的学科倾斜,重点支持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任务且到校科研项目经费充足的合作导师。

第五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进站管理

第十一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申请、招收程序如下:

(一)学校公布年度博士后研究人员招聘简章;

(二)拟入站人员向流动站递交《青岛理工大学博士后审批表》、《个人简历》;

(三)流动站管理工作小组预审申请入站人员资格,审查通过后,每年3月、9月两次集中上报学校博管办;

(四)经学校博管办审批同意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人选,登陆“中国博士后”网站,网上填写进站申请,并将有关书面材料提交流动站,再由校博管办上报山东省博士后管理部门批准;

(五)学校与博士后研究人员签订工作合同,在此基础之上流动站与博士后研究人员签订科研工作协议;

(六)学校按规定为博士后研究人员办理进站和户口迁移等手续。未将人事档案转至我校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不予办理进出站户口迁落手续。博士后研究人员档案由学校人事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二条 被录用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凭进站介绍信、身份证到学校博管办办理报到手续,并交验博士学位证书原件。无正当理由逾期一个月未报到者,将被取消进站资格。如有特殊情况,应在规定的进站日期前向流动站申请延期进站。

第十三条 进站报到时因故未提交博士学位证书的博士后研究人员,须在进站半年之内到学校博管办交验博士学位证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半年之内不能交验博士学位证书的,作退站处理。

第六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在站管理

第十四条 流动站自主招收和中外交流项目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由流动站设站学院及合作导师负责日常管理,考勤工作按照青岛理工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相关规定执行,组织关系放在流动站所在学院进行管理;工作站与流动站联合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由工作站负责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全职从事研究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2年。承担国家重大项目,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等资助项目或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项目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如需延长在站时间,经博士后研究人员申请,合作导师和流动站同意,学校批准后,可根据项目和课题研究的需要,适当延长,在站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4年。学校严格控制博士后研究人员延期申请审批。期满2年未按期出站且未获得延期出站批准的,作退站处理。

第十六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3个月内,在由合作导师组织的相关专家组范围内作开题报告,制定在站研究计划,经流动站负责人批准,报校博管办备案后执行。专家组一般不少于5人,其中至少2名校外专家。

第十七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合作导师指导下,应积极申报国家、省、市博士后科学基金等项目。

第十八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中期考核

(一)各流动站可根据学科特点,制订具体考核标准,报校博管办备案后执行;

(二)与工作站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的中期考核标准由工作站决定;

(三)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一年后的3个月内,流动站组织3~5名专家成立考核小组对其科研工作进度、个人表现等进行中期考核,并将中期考核结果形成书面材料,报校博管办;

(四)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各流动站设站学院将考核结果报学校博管办归档并备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或进站一年后的3个月内未完成中期考核者,作退站处理。

第十九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取得的科研项目、成果、奖励等属青岛理工大学所有。博士后研究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和学校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定。如需转让科技成果,须经学校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在站期间发表的论文、出版的著作以及教材等成果须以青岛理工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与工作站联合培养的博士后研究人员按照我校与工作站签订的协议执行。

第二十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应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求实的治学态度,加强学术道德自律,反对学术上弄虚作假的浮躁浮夸作风,坚决抵制学术腐败和欺骗行为。涉密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保密工作规定。

第二十一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根据科研工作需要,经合作导师、流动站同意,学校批准,可以到国内外参加学术会议、短期学术交流及合作研究,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如因研究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最长不得超过半年。审批程序及有关待遇按学校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如因个人原因无法继续博士后研究,可向学校提出退站申请。

第二十三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工作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退站:

(一)进站半年后仍未取得国家承认的博士学位证书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获得进站资格的;

(三)中期或出站考核不合格;

(四)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五)被处以刑事处罚的;

(六)因旷工等行为违反学校劳动纪律规定,符合解除工作合同情形的;

(七)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八)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

(九)合同期满,无正当理由不办理出站手续的;

(十)在站时间超过6年的;

(十一)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

退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不再享受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待遇,也不享受国家对期满出站博士后研究人员规定的相关政策。退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应及时办理离校手续,其人事档案按照有关规定转至人事(劳动)关系接收单位或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户口将按照有关规定迁移至进站前常住户口所在地。

第七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出站管理

第二十四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至少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在SCI期刊(正刊)一区或在ESI“Top Papers”发表论文1篇;

(二)在本学科重要学术刊物(正刊)发表的论文被SCI、EI、SSCI、A&HCI收录2篇(至少1篇为SCI)、或被《新华文摘》摘编、或被“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或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理论版发表2000字以上、或在CSSCI来源期刊上发表论文2篇;

(三)获得2项授权发明专利;

(四)获得1项授权发明专利且在第2条所列期刊中收录或发表1篇论文;

(五)获得1项省部级及以上有资科研项目。

上述研究成果均须以博士后研究人员本人为第一完成人并以青岛理工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

第二十五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程序如下:

(一)博士后研究人员至少在期满2个月前提出出站申请;

(二)合作导师审核博士后研究报告,并对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申请提出建议;

(三)流动站管理工作小组审核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申请,并对博士后研究报告进行复审,将博士后研究报告审核结果和考核工作安排报学校博管办;

(四)博士后出站考核,一般采取公开答辩形式,流动站组织专家对博士后研究人员进行出站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专家组一般不少于5人,其中至少2名校外专家;

(五)流动站将考核材料报学校博管办;

(六)学校博管办复核出站考核材料,报山东省博士后管理部门审批;

(七)校博管办为博士后研究人员办理出站手续。博士后研究人员凭山东省博士后管理部门的介绍信等有效证明材料,办理博士后研究人员户口迁出、档案转出等手续。

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出站后,未办理工作派遣手续者、无故拖延不及时办理出站手续者,其户口和人事档案将按规定转至其进站前常住户口所在地及当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

第二十六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必须完成开题审核表所列的研究工作,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格式撰写博士后研究工作报告。获国家、省、市资助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时须同时提交资助总结报告。

第二十七条 对出站考核合格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由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颁发博士后证书。

第二十八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出站,其就业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第二十九条 流动站设站学院应做好出站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跟踪管理工作,保持良好的沟通联络,吸引更多的博士后智力资源、社会资源,为学校学科建设、科学研究、流动站建设服务。

第八章 工资及福利待遇

第三十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不列入学校正式编制,工作期满后必须出站,在站期间工资及福利待遇等比照学校同等人员按合同执行。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为博士后研究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计算工龄,直接进站的统招统分博士毕业生从批准进站之日起计算参加工作时间。博士后研究人员工资从进站当月起核发,累计发放不超过24个月。

第三十一条 应届毕业博士、无人事(劳动)关系博士、留学回国博士、外籍博士等非在职身份入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工资及福利待遇由学校和合作导师共同承担,其中合作导师承担比例为10%。

第三十二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不论何种原因超过24个月延期出站,其延期期间工资及福利待遇由合作导师承担。

第三十三条 待博士后研究人员人事档案转入学校后,方可办理户口迁落手续。

第三十四条 工作站与流动站联合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工资及福利待遇由工作站承担。

第九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五条 博士后经费的管理与使用严格遵守学校财务制度。学校设立专项经费,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博士后经费主要来源包括:国家、省、市拨付的资助及流动站建设经费,学校投入经费,博士后合作导师自筹经费,博士后科研项目经费(由科技处立项管理)、联合培养招收管理费等。博士后经费主要用于博士后研究人员工资及福利、博士后研究人员科研工作、博士后管理与服务等支出。

第三十六条 合作导师承担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工资及福利部分,由财务处按博管办通知,进站后直接从合作导师的科研经费账户中划拨。

第三十七条 工作站与流动站联合招收博士后,工作站根据协议向学校交纳的管理费计入专项经费指标。

第三十八条 博士后基金等科研经费的使用应遵守国家、省、市及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凡用博士后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所有权归学校,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享有使用权。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如国家、省、市调整有关博士后管理政策,学校按新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青岛理工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8年4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