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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理工大学理学院研究生请假规定

(2018年7月20日)

为加强管理,严肃校纪,保证研究生正常的学习和科研秩序,根据《青岛理工大学研究生请假规定》(青理工研究生[2006]8号)与我校研究生下放到学院管理的实际,在校研究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正常的学习、科研时,均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得到批准并将请假单报所属学院备案后,方为有效。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离校者,均视为旷课(每天按6学时计算),按《青岛理工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条例》予以处理。

一、请病假。需有医疗单位证明(外出期间凭县以上医院证明)。请假一周以内(含一周)由导师批准;一周以上两周以内,须导师同意,学院副书记或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批准;两周以上须经导师同意,学院总支书记或院长批准。一学期内病假超过二个月者,应办理休学手续。

二、请事假。有重要事情需要本人直接处理者,方可准假。请假三天以内(含三天)由导师批准;三天以上一周以内须导师同意,学院副书记或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批准;一周以上须经导师同意,理学院总支书记或院长批准。一学期内事假不得超过30天。

三、研究生长期外出实习或科研合作,必须填写《离校实习(科研合作)申请表》,经导师和学院分管研究生工作副院长同意,学院总支书记或院长批准。

四、研究生请假手续必须事先办理,《请假申请表》或《离校实习(科研合作)申请表》必须由本人签名并按照格式要求详细填写。凡需要相关证明材料的应附有关材料。《请假申请表》和《离校实习(科研合作)申请表》由学院研究生辅导员负责管理。凡因病或因事假的研究生假满后必须及时到批准假期的部门销假。如不及时办理销假手续,逾期作旷课处理。

五、本规定由理学院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请假申请表》、《离校实习(科研合作)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