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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理工大学理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财教[2012]342号),《关于做好2012年高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工作的通知》(鲁学助[2012]35号)文件精神,以及学校制定的《青岛理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办法(试行)》,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用于奖励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期间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推荐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关心集体,团结同学;

4、学习成绩优异,无不及格课程;科研能力显著,有发表的高水平学术论文,毕业论文盲评能够一次性通过;发展潜力突出,积极参加各类社会工作、文体活动,并取得良好的工作业绩。

第五条  在符合申请基本条件的申请者中,符合以下情形者,优先考虑:

1、研究生入学时,为推荐免试研究生;

2、第一志愿报考青岛理工大学研究生,研究生入学考试成绩优异者。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格: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违反校纪校规并受警告以上处分;

2、学位论文相似度检测高于20%,出现论文抄袭、学术造假等不端行为者

3、在提交的国家奖学金申请材料中,隐瞒事实或有虚假内容。

第三章  评审推荐组织

第七条  学院成立由学院领导、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研究生代表任委员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评审推荐委员会”),统筹领导,负责制定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负责申请、初评、公示、复审、资料报送等工作。

第四章  推荐评审

第八条  学院评审委员会按照评审标准,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研究生进行评审排序,并推荐上报学校。

学院将召开评审委员会会议,按照学校分配的国家奖学金推荐参评人选名额,对申请人进行评审、评选,以研究生综合测评积分排名为要素进行评定,按照综合得分从高到低确定推荐参评人选名单和增补人选名单。

综合测评积分由政治思想表现(A)、课程成绩(B)、科研与创新能力(C)等三部分要素构成。政治思想表现积分权重为20%,学习成绩50%,学术科研30%。有关项目计分、复审等工作按照《青岛理工大学硕士研究生综合测评办法(试行)》施行。

第五章  程序

第九条  符合申请条件且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须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学院提交审批表和相关材料。

第十条  学院评审推荐委员会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初步评审,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基层单位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学院将评审结果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结束后,将初评结果提交学校评审办公室。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理学院评审推荐委员会负责解释。

理学院

2019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