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鼓励和支持研究生的学习、科研积极性,奖励支持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根据学校制定的《青岛理工大学全日制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办法(试行)》,以及学校《关于开展2019年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通知》,特制定理学院研究生学业综合奖学金评审办法。
第一条 研究生学业综合奖学金适用于非定向就业的在校全日制硕士和博士研究生。
第二条 学业综合奖学金授予在校期间综合表现优异的研究生。
第三条 参评学业综合奖学金的研究生,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 勤奋学习,努力掌握专业知识,学习成绩优秀,有科研创新能力或社会实践能力。
(四)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在读期间无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和违纪行为。
第四条 研究生学业综合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宁缺毋滥。研究生综合奖学金的评定过程中,要充分听取学科和导师的意见。
第五条 等级评定
博士研究生学业综合奖学金以博士研究生综合考核成绩、科研成果与科研项目为重点考核要素。
硕士研究生学业综合奖学金以研究生综合测评积分排名为要素进行评定。按照综合得分从高到低以及学校下达的各等级奖的名额,依次获得相应等级的奖励。
综合测评积分由政治思想表现(A)、课程成绩(B)、科研与创新能力(C)等三部分要素构成。政治思想表现积分权重为20%,学习成绩50%,学术科研30%。有关项目计分、复审等工作按照《青岛理工大学硕士研究生综合测评办法(试行)》施行。
第六条 奖学金等级及评定比例
博士研究生学业综合奖学金:一等奖15000元,二等奖10000元,三等奖5000元。硕士研究生学业综合奖学金:一等奖12000元,二等奖8000元,三等奖4000元。各等级评定比例不超过各学科当年招生人数的10%、20%、30%。具体数量按照学校下达的指标执行。
第七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学业综合奖学金的参评资格:
(一) 申请奖学金当年未完成报到注册手续的。
(二) 在读期间必修课与选修课有重修或者补考记录的。
(三) 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或者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分,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追究的。
(四) 在申请综合奖学金的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即取消参评资格。
第八条 学业综合奖学金的评定组织
理学院成立研究生学业综合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由院长任主任委员,总支书记任副主任委员,由学院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副书记、研究生导师代表、行政管理人员代表和研究生代表任成员,小组成员一般由7~9人组成。评审工作小组根据学校的有关要求,依据学校下达的当年奖学金评定名额,负责有关研究生综合奖学金的评定、汇总、报审等工作。
第九条 学业综合奖学金的评定程序
(一) 研究生在读期间只能参评一次学业综合奖学金。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者不能再申请学业综合奖学金。
(二) 学院评审工作小组领导研究生学业综合奖学金的申报、评定和公示工作,将评选结果上报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
第十条 研究生导师和相关管理工作人员在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过程中,违反公平原则和职责要求,造成不良影响的,要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和聘任合同相关条款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未尽事宜,以学校以及上级相关规定为准。由理学院负责解释本办法。
理学院
2019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