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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理工大学理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确保评审质量和评审结果的权威性,根据上级有关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文件要求,以及学校制定的《青岛理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结合本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用于奖励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期间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推荐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关心集体,团结同学;

4.学习成绩优异,无不及格课程;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第六条  在符合申请基本条件的申请者中,在以下某一方面“表现非常突出”的研究生(以下简称“表现突出”),优先评选: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国际国内同研究领域高水平期刊发表学术论文被SCI、El、CPCI、SSCI全文收录或在同研究领域的高水平国际会议做口头报告,或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答辩专家鉴定认定的学术专著。

3.在国际上有影响的常设性大学生科技竞赛,参赛国家分属在三大洲以上,且有多层选拔机制、在行业专业、社会反响方面有很高影响力与认可度的为国际全球性学科竞赛或在全国范围内规格高、水平高、难度高、影响力大,纳入排名的国家部委主办的创新创业权威全国竞赛项目,包括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作品竞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获得二等奖(银奖)及以上(团体前三名)。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科研成果获省、部级科技奖励二等奖及以上或以第一发明人获得的国际PCT发明专利(须通过答辩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参加集体项目的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专业硕士研究生,主持的调研报告、案例分析、企业诊断、管理方案、专题研究报告、实践报告、社会调查、产品开发、规划设计、文学艺术作品(不含摄影作品)等公开刊物发表、引用和有关单位正式采用,取得了很大的社会影响(须通过答辩专家鉴定)。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具备当年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1.未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未完成报到注册手续的。

2.参评学年有不及格课程者或中期考核不合格的。

3.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

4.参评学年有作弊、抄袭剽窃、论文买卖、代写等弄虚作假、学术不端行为者,经查证属实的(如研究生获奖后发现,学校将予以撤销奖励、追回奖金)。

5.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分,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追究的。

6.在申请国家奖学金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7.参评学年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处于休学、保留学籍的。

8.当年毕业或超出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的。

第八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基本学制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获奖参评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研究生专项奖学金(不含学业奖学金)在同一年度内不可兼得。

第九条  除获奖参评成果完全相同的外,以下情况均属于同一申报原因和支撑材料重复使用:

1.同一篇(名)论文,上一次获奖时为录用、修改或网络可查询状态,此次申报时为修改、网络可查询或刊出状态。

2.同一项专利,上一次获奖时为申报、受理状态,此次申报时为受理、授权状态。

3.提交申请表和成果材料时,列出最近一次获得国家奖学金(含)以前的成果材料,虽注明或区分“已使用、未使用”,仍视为重复使用。

4.评审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同一申报原因和支撑材料重复使用情况。

第三章  评审组织及原则

第十条  评审领导小组负责统筹、领导、协调、监督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负责制定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方案;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

第十一条  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处),在校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具体工作的部署、实施、审核,等日常管理工作,统一保存本校的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

第十二条  学院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学院层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及发放报表等工作。

第十三条  评审领导小组和评审委员会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2.回避原则,即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

3.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4.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符合申请条件且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必须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学院提交审批表和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为保证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的质量,扩大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影响力和激励引导作用,学院评审委员会评审工作将增加有助于人才培养模式创新的竞赛、公开答辩等环节,实行差额评选。

第十六条  学院评审委员会初评,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在本学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间,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和相关人员,可向本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研究生对学院做出的答复存在异议或对学校公示有异议者,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评审领导小组提出申诉,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应及时认真研究,在公示期内予以裁决。

第十七条 学院将召开评审委员会会议,按照学校分配的国家奖学金推荐参评人选名额,对申请人进行评审、评选,以研究生综合测评积分排名为要素进行评定,按照综合得分从高到低确定推荐参评人选名单和增补人选名单。

综合测评积分由政治思想表现(A)、课程成绩(B)、科研与创新能力(C)等三部分要素构成。政治思想表现积分权重为20%,学习成绩50%,学术科研30%。有关项目计分、复审等工作按照《青岛理工大学硕士研究生综合测评办法(试行)》施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理学院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理学院

2020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