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发研究生的学习与科研热情,鼓励支持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形成合理的研究生教育激励机制,根据上级文件要求及学校制定的《青岛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为研究生新生奖学金和研究生学业综合奖学金两类。研究生新生奖学金授予入学考试成绩优异的研究生;研究生学业综合奖学金授予在校期间综合表现优异的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宁缺毋滥。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过程中要充分听取学科带头人与导师的意见。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申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勤奋学习,努力掌握专业知识,学习成绩优秀,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有科研创新能力或社会实践能力。
(四)诚实守信,品学兼优,在读期间无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和违法违纪行为。
第五条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三章 研究生新生奖学金
第六条 评定条件:
(一)研究生新生奖学金一等奖
1.硕博连读、直博生、“申请-考核”录取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和推荐免试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2.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表现非常突出”(同《青岛理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的“表现非常突出”条件,下同)的录取一志愿全日制研究生。
3.以同一学院同一学科专业(领域)录取研究生总人数的10%(小数点向上取整),按一志愿录取总成绩位次排序,评选符合条件的一志愿全日制硕士及博士研究生。
4.研究生新生奖学金一等奖,分两学年等额发放。
(二)研究生新生奖学金二等奖
1.在同一学院同一学科专业(领域)按照录取研究生总人数的10-20%(小数点向上取整)人数,按一志愿录取总成绩位次排序,评选符合条件的一志愿全日制硕士及博士研究生。
2.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表现非常突出”的调剂录取研究生。
3.在同一学院同一学科专业(领域)调剂录取总成绩位次排序的前10%(小数点向上取整)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4.研究生新生奖学金二等奖评选当年一次性发放。
第七条 新生奖学金的评定
(一)学生个人向录取学院申请,学院评审委员按照研究生入学考试的成绩及调剂成绩排序初定申请研究生新生奖学金的等级,报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并进行网上公示,最终确定新生奖学金的名单。
(二)放弃入学资格的或未按期办理报到注册手续的,取消其新生奖学金申请资格,按同层次同类别研究生新生奖学金依次递补。
第四章 研究生学业综合奖学金
第八条 学院在学校分配资助额度基础上,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本学院研究生学业综合奖学金发放,在保证研究生学业综合奖学金覆盖面不低于本学院可参评研究生的70%情况下,根据本学院实际情况,以及当年本学院可参评研究生人数,确定当年研究生学业综合奖学金一等(12000元)、二等(8000元)、三等(4000元)、四等(2000元)奖的获奖名额。研究生学业综合奖学金标准不得超过同阶段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标准的60%。
第九条 评定原则:
(一)有利于激励“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有利于为国家培养大量德、智、体、美高素质的研究生人才,激发研究生培养教育的活力。
(二)优先考虑评选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表现非常突出”。
(三)研究生只能在学制规定的毕业年度参评一次学业综合奖学金。
第十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学业综合奖学金的参评资格且核减学院研究生核定基数:
(一)申请奖学金当年未完成报到注册手续者。
(二)在读期间必修课与选修课有重修或补考记录者。
(三)中期考核不通过者或专业学位硕士生实践考核不通过者。
(四)伪造材料、重复使用成果、作弊、学术不端行为、违反学术道德者。
(五)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或者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分,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追究者。
(六)未缴纳学费者(通过绿色通道入学的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除外)。
(七)在申请学业综合奖学金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参评资格,并由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处)将其行为记入个人诚信档案。
第十一条 评定条件:
(一)研究生学业综合奖学金以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积分排名为要素进行评定。按照综合得分从高到低以及学校下达的各等级奖的名额,依次获得相应等级的奖励。综合素质测评积分由政治思想表现(A)、课程成绩(B)、科研与创新能力(C)等三部分要素构成。政治思想表现积分权重为20%,学习成绩50%,学术科研30%。有关项目计分、复审等工作按照《2021青岛理工大学理学院硕士研究生综合测评办法》施行。
(二)研究生学业综合奖学金各级奖项名额分配如下:一等奖 1名、二等奖 2名、三等奖 4名、四等奖5名。
第五章 评定组织与程序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含新生奖学金和学业综合奖学金,下同)的组织申请、初步评审、学院公示、汇总、报审等工作。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学院获奖学生名单后,在本学院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2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四条 学业奖学金(新生奖学金、学业综合奖学金)经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公示无异议后,按相关规定按时报表到财务处,由财务处于当年11月30日前将学业奖学金发放给获奖的学生。
第十五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六条 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将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学院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七条 研究生导师和相关管理工作人员在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过程中,违反公平原则和职责要求,造成不良影响的,要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和聘任合同相关条款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未尽事宜,以学校以及上级相关规定为准。由理学院负责解释本细则。
理学院
2021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