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理工大学财务票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收费收入管理,规范财务票据使用,维护学校收费、收入收缴秩序,根据《山东省财政票据管理规定》(鲁财票〔2013〕2号)、《山东省财政票据核销销毁管理办法》(鲁财票〔2014〕1号)以及上级其他有关财政票据、税务发票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部门、单位。实行独立核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校办企业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票据是指学校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以及对外提供教育、科研等技术服务,或者从事其他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向对方单位、个人开具的凭证。
第四条 票据是学校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检查、监督校内各部门、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依据。学校票据按用途分为以下五类:
(一)非税收入票据
用于经政府部门审批,并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的事业性收费项目。主要包括收取学费、住宿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资源)处置收入、捐赠收入、艺术生测试费、体育生测试费等。
(二)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用于学校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发生资金往来收款以及代收有关款项时使用。
(三)税务发票
用于对社会进行有偿服务,以及依法纳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主要包括委托培养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科研协作、科技咨询、科技成果转化、房屋出租、场地使用等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四)内部收据
用于学校内部单位或个人发生资金往来收款以及代收有关款项等。
(五)其他财政票据
指学校幼儿园、校医院专用收费票据。
第五条 财务处是学校各种财务票据的主管部门,按照“统一管理,专人负责”的原则,负责学校各类财务票据的管理。
第六条 财务处指定专人负责票据管理,票据的印制、领购、保管、登记、签发、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以确保票据的合法使用。
第七条 校内受托执收部门、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票据的领取、使用和保管,人员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同时报财务处备案。
第二章 票据的领用
第八条 财务票据实行领用登记制度。财务处收费管理科分类设立《财务票据领用登记簿》(格式见附件一),指定专人负责登记票据的购入、发出、结存、回收及核销等情况,定期盘点,保证登记结余与实际盘存相符。
第九条 各部门、单位领用票据时,必须填写《财务票据领用申请单》(格式见附件二),注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以及领用数量等,指定执收人员,经部门、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报财务处收费管理科审核后发放,特殊情况须经财务处负责人批准。
第十条 财务处对各部门、单位财务票据领用实行分次限量控制,再次领用,必须先将以前领用的票据存根交回。
第十一条 各部门、单位使用后的财务票据存根应及时交回核销,一般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交回票据时,经办人应在《财务票据领用登记簿》上登记实收总金额、使用份数、作废份数、使用起止日期等内容并签字确认。财务票据原则上不得跨年度使用。
第十二条 财务票据领用后,不得转借、转让、代开,订本式票据不得拆本使用。
第十三条 各部门、单位所领财务票据须按指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使用。出具的票据必须确保填列内容完整、字迹工整、大小写金额及各联次套写一致、执收人签字及印章齐全。如填写错误,不得涂改、挖补或撕毁,应加盖“作废”戳记或标注“作废”字样,完整保存各联次,不得擅自销毁,并另行填写。
第十四条 各部门、单位使用财务票据所收取的款项必须及时、足额上交财务处,纳入学校统一管理,不得截留挪用、坐收坐支以及私设“小金库”。
第三章 票据的核销、销毁
第十五条 各部门、单位无论所申领的财务票据是否用完,都必须在寒假前一周内到财务处办理核销或再次申领手续。
第十六条 财务处收费管理科须按规定保管财务票据、票据存根和领用登记簿,不得擅自销毁。财政票据、税务发票的核销、销毁执行票据主管部门的相关管理规定。内部收据存根保存期满5年或保存期未满5年、但有特殊情况需提前销毁的,以及尚未使用但应予作废的财务票据,须经财务负责人签批后销毁。
第四章 监督、检查及违规处理
第十七条 财务处建立收费票据稽核制度。财务处收费管理科票据管理人员负责按规定监督、检查各单位票据使用、管理情况,及时催收应交回的票据。收费管理科负责人负责组织对本处票据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稽核。
第十八条 财务票据使用部门、单位应当自觉接受财务处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弄虚作假或者拒绝、阻挠。
第十九条 对有下列任一种违规行为者,除没收其非法所得,停止票据使用、责令其立即纠正外,可视情节对单位和个人处以罚款。情节严重违反政纪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印刷和使用票据的;
(二)管理不善,造成票据丢失、损毁的;
(三)不及时交款,截留、私分学校收入的;
(四)未经许可,擅自超范围、超标准收费或自定收费项目乱收费的;
(五)违反规定,买卖、转借、转让、代开、涂改、拆本使用票据的;
(六)拒绝接受有关部门监督管理或不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的;
(七)其他违反规定行为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执行国家或上级有关规定。原校内有关财务票据管理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执行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
青岛理工大学财务票据领用登记簿
票据类别:
领 用 |
|
交 销 |
领用日期 |
起止号码 |
领用 份数 |
领用人 签字 |
领用 部门 |
交回日期 |
开具 份数 |
作废 份数 |
未用 份数 |
开具金额 (元) |
交收人签字 |
年 月 日 |
|
|
|
|
年 月 日 |
|
|
|
|
交: |
|
收: |
年 月 日 |
|
|
|
|
年 月 日 |
|
|
|
|
交: |
|
收: |
年 月 日 |
|
|
|
|
年 月 日 |
|
|
|
|
交: |
|
收: |
年 月 日 |
|
|
|
|
年 月 日 |
|
|
|
|
交: |
|
收: |
附件2:
青岛理工大学财务票据领用申请单
申请部门:(公章)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领用数量: 份
指定领票(执收)人:
部门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青岛理工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6年7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