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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理工大学财务管理办法》解读

《青岛理工大学财务管理办法》解读

一、《青岛理工大学财务管理办法》修订的背景

(一)学校按省委巡视意见建章立制并进行制度汇编的要求。

(二)上级近年出台的新政策对加强高校财务管理的要求。

近几年财政部修订的财务管理相关办法,对高校财务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进一步明确了高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主要任务,对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等具有重要意义。

1、2012年2月7日,财政部发布了新修订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2、2012年12月19日,财政部、教育部联合发布了新修订的《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32013 年 12 月 30 日,财政部发布了新修订的《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三)随着高等教育综合改革的不断深化,高校财务管理的内涵更加丰富,财务管理工作必须与时俱进,主动适应改革和学校管理需求。

1、从2000年开始,以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非税收入管理、政府收支分类、国有资产管理等为主要内容的财政改革不断推进,对高校预算编制、执行及财务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

2、近年来,财政部门大力推进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强化基础管理和基层建设工作,在细化预算编制、加强预算执行、统筹使用结转结余资金、推进绩效考评、加强财务监督等方面,对高校财务管理提出了新的具体要求。

3、随着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高校的内外部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经济活动也更加复杂。管好、用好教育经费,确保经费使用规范、安全、有效,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高校财务工作的重点

4、我校现执行的文件是1998年制定的《青岛建筑工程学院财务管理办法》(青建院财字[1998]8号),其内容已不适应我校当前财务管理现状,因此迫切需要对原《制度》进行修订完善。

二、《青岛理工大学财务管理办法》修订的依据及说明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 号)、《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财会[2013]30号)等上级文件精神,紧密结合我校实际进行了全面修订与补充,是规范、加强我校财务管理的指导性办法。在法律符合性审查等方面,按程序征询了学校法律顾问的意见。

学校原财务管理办法(青建院财字[1998]8号)共十一章、五十四条,修订后的财务管理办法共十三章、五十八条。增加了“第十章 财务清算、第十一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一)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结合学校实际修订的内容:

1、增加了财务处对临沂校区财务进行业务督导的内容。“财务处负责对临沂校区财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其后,将根据临沂校区三方办学协议落实、产权关系明晰、管理体制变化情况,进一步明确财务管理体制,向财务集中管理过渡。”

2、明确了校办企业财务工作的责任主体。“校办企业财务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法定代表人对企业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各企业自行聘任会计人员,学校委派会计主管主持日常工作,财务处负责对其经济业务进行指导、监督与检查。”

3、增加了受托业务的规定。财务处接受学校党委组织部(党费)、工会委员会(工会经费)、教育发展基金会等组织的委托,负责其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鉴于青岛市校园足球协会的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没有履行学校集体研究程序,待足球协会管理体制报学校研究确定后,财务处按学校研究意见办理。

(二)第三章 预算管理,根据国家及上级教育、财政主管部门的新政策进行了修订

1、预算原则增加了“效益优先”的内容。

2、明确了预算编制方法“采用定额加专项及零基预算、定额预算、增量预算、弹性预算等相结合的预算编制方法。”

3、预算调整,修改为“学校财务预算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执行,年度中间一般不予调整。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预算支出的,由责任部门提出申请,财务处审核并提出预算调整方案,经学校研究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办理。”

(三)第四章 收入管理。根据新政策对收入的构成及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的内容进行了定义。

(四)第五章 支出管理。根据新《高等学校会计制度》,按支出的性质进行了重新分类,支出由“事业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经营支出和其他支出”等构成,同时对各种支出的内容与范围进行了界定,并增加了以下内容:

1、明确了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其中,后勤处负责人对后勤各中心(含校医院,下同)负责,学生处对学生公寓管理中心负责。

2、明确了部门经费和项目经费支出分别实行行政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一支笔”审批制度,后勤处、学生处根据工作需要可对各中心主任进行授权,重大经济事项(课时酬金标准、绩效奖励分配等)、部门财务预算、大额资金支付(资金支付额度由各部门集体研究确定并报财务处备案)需集体研究决定。

(五)第六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对结余和结转资金的含义进行了定义,并明确了后勤各中心、学生公寓管理中心的结余分配“由财务处会同后勤处、学生处另行研究报学校批准”。

(六)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原办法分为“学生奖贷基金、勤工助学基金、困难补助”,新办法将其合并为“学生奖助基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事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事业支出的相关科目中列支,用于学费减免、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的资金。由学生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七)第八章 资产管理。

1、对固定资产的价值标准及折旧进行了明确。“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六大类。学校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固定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计提折旧(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动植物;以名义金额计量的固定资产除外)。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残值。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管理。固定资产折旧不计入学校支出。”

2、对资产的日常管理进行了明确,学校应当对固定资产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保证账、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照规定处理。

3、学校资产(资源)管理制度建设、资产(资源)出租出借、资源合理配置与共享等,明确了归口管理部门的责任。

(八) 第九章 负债管理。明确了财务处对负债管理的日常责任,明确了财务处应健全财务风险管控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学校重大筹资事项需报经党委常委会研究批准,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和提供担保。

(九)第十三章 附则。明确了“校办企业、基本建设分别执行《青岛理工大学校办企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青理工财务[2006]8号)和《青岛理工大学基建财务管理暂行办法》(青理工财务[2005]7号)”。

                      财务处                      2016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