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学校加强二级学院(部)学术委员会建设工作通知》,遵循民主、公开的原则,经教研室实验室民主推荐,成立院学术委员会,现公布如下:
院学术委员会主任 孔亮
院学术委员会副主任(按姓氏笔画排名)张长莲、张琳、胡京爽
院学术委员会秘书长 马鸿洋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按姓氏笔画排名):
于进伟、马鸿洋、孔 亮、邓剑平、杨志林、肖学斌、张长莲
张立杰、张 琳、张 睿、陈凡秀、赵洪亮、胡京爽
青岛理工大学理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理工大学理学院学术委员会的组织和行为,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使学院学科整体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显著提高、科技创新和社会服务能力显著增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青岛理工大学章程》和《青岛理工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青理工校发〔2016〕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青岛理工大学理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的最高学术决策、评定、审议与咨询机构。
第三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以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开展工作,遵守学术规范,倡导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维护学术声誉,为加快实现把我校建设成为特色鲜明、省内一流、国内知名的高水平大学服务。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议或决定:学院学科专业、教师队伍、科学研究和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学院学术机构设置方案;学位授予的学术标准,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招生的标准与办法;学院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
(二)对下列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进行评定:教学、科研成果和奖励及对外推荐;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任职的推荐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的设立等。
(三)对下列事项提出咨询意见:与学术事务相关的重大发展规划和战略的制订;学院教学科研经费预算决算方案;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境外合作办学和对外合作等事项。
(四)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的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院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五)对院学位评定委员会、院教学委员会、院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进行指导。
(六)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第三章 组 成
第五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由学院不同学科、专业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学科带头人代表组成,人数为不低于13人的单数,成员应兼顾不同专业。院党政领导不超过院学术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院学术委员会主任由院学术委员会选举产生,由本专业(领域)有较高学术造诣、公道正派、非领导职务的委员担任。
第六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4年,连任一般不超过2届。每届新委员人数不少于委员总数的1/3。
第七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设在学院办公室,设秘书长1人。
第四章 委 员
第八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教研室(实验室)推荐,经学院党总支委员会审核批准,由院长聘任。
第九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学术造诣和声望较高;
(二)学风端正,治学严谨;
(三)公道正派,责任心强;
(四)能够履行委员职责。
第十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院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院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院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院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每学期至少应举行一次全体会议,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第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院长提议,或者1/3及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十五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及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六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第十七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讨论重大学术及相关问题时,学院学术委员会可邀请院内外相关专家学者参加会议,充分听取意见。
第十九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学院相关领导、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列席人员具有陈述权,但不具有表决权,其意见作为委员会决策的参考。
第二十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及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一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的事项,经学院党政联席会批准后,并报学校按行政程序实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院预算安排。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须经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由学院党总支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