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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 )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积极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大意义

  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和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生力军。高校毕业生就业事关大学生成才和成长,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牵动着千家万户。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迫切需要,也是建设人力资源强省和经济文化强省的迫切需要。2009年,我省省内高校毕业生46.52万人,比上年增加3.2万人。当前,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我省宏观就业形势非常严峻,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任务艰巨。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高校一定要充分认识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 、责任意识,切实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当前就业工作的首位,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扎实做好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各项工作。

  二、进一步明确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政府引导,完善就业机制,拓宽就业渠道,改善就业结构,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体系,强化就业指导与服务,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和生产一线就业,鼓励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促进高校毕业生最大限度就业。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目标任务是:进一步完善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和服务体系,逐步探索建立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长效机制,确保高校毕业生就业率相对稳定,到基层就业和自主创业人数明显增长。同时,使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得到较为完善的就业服务和基本的社会保障,不断提高毕业生就业质量。

  三、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

  鼓励高校毕业生积极参加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城市社区建设和应征入伍。围绕基层面向群众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产服务、生活服务、救助服务等领域,大力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重点开发农业生产技术指导、农村生态环保和动植物防疫、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岗位,法律援助、就业援助、社会保障协理、文化科技服务、养老服务、残疾人居家服务、廉租房配套服务等社区服务岗位,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符合公益性岗位就业条件并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按照国家和省现行促进就业政策的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列支;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其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的,给予薪酬或生活补贴,所需资金按现行渠道解决,同时按规定参加有关社会保险。对到经济欠发达县艰苦行业工作、并达到一定服务期限的高校毕业生,以及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对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在研究生招录和事业单位选聘时实行优先,在设区的市级以上党政机关考录公务员时也要进一步扩大招考录用的比例。 

  加大面向基层就业的项目实施力度,扩大项目范围。加强组织协调,做好各类基层就业项目之间的政策衔接和服务期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工作。鼓励高校毕业生在项目结束后留在当地就业,今后相对应的自然减员空岗全部聘用服务期满的毕业生。对参加项目的高校毕业生给予生活补贴,所需资金按现行资金渠道解决,同时按规定参加有关社会保险。

  继续实施“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山东计划”和“一村(社区)一名大学生工程”等基层就业项目,扩大项目规模。2009年全省“三支一扶”计划扩大到3000人。按照中央有关部门的部署,继续开展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

  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 2009年至2013年,每年安排“特设岗位计划”指标1500名,专门用于招聘高校毕业生到贫困地区农村中小学担任紧缺学科的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可与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结合实施。具体办法由省教育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实施全科医师培训计划。从2009年起,每年招募1500名自愿到乡镇卫生院工作的临床医学专业高校毕业生,组织进行3年的全科医师培训,计划用3到5年时间,为每个乡镇卫生院招聘3—5名医学类本科毕业生。培训经费由省、市、县财政共同承担。培训合格者,可申请临床医学专业硕士学位。具体办法由省卫生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启动“高校毕业生服务社区计划”。贯彻落实省政府《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06]94号),2009年至2013年,每年选聘1500名热爱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到社区工作。具体办法由省民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四、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

  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是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主要渠道。要进一步清理影响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制度性障碍和限制,为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的毕业生落户、人事代理、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权益保障等提供方便,形成有利于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就业的社会环境。健全完善各级人才服务中心、劳动力市场集体户,对应届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就业或自主创业,其就业单位不具备落户条件的,可将户口落到当地人才服务中心、劳动力市场集体户。对企业招用非本地户籍的普通高校专科以上毕业生,各地要取消落户限制。凡聘用高校毕业生的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必须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兑现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检查。企业吸纳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对当年吸纳毕业生达到新增就业岗位20%的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财政资金将给予优先扶持。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达到规定比例的,可按规定享受最高为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扶持。

  五、鼓励骨干企业和科研项目单位积极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

  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和重大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在落实中央扩大内需重大决策,安排政府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时,要把就业岗位增加和人力资源配置作为重要内容。项目实施方案中,要明确扩大就业的具体安排,新增就业岗位应主要用于吸纳高校毕业生。各类企事业单位,特别是大中型企业应负起更多社会责任,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承担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农业科研推广项目的单位要积极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或推广,其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列支,具体办法由科技、教育、农业、财政等部门研究制定。高校毕业生参与项目研究期间,其户口、档案可存放在项目单位所在地或入学前家庭所在地政府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聘用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到其它岗位就业,就业后工龄与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连续计算。

  充分发挥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科技企业集中吸纳高校毕业生的作用,加强人才培养使用和储备。各地对吸纳高校毕业生较多的企业,要研究制定优惠鼓励政策。在实施支持困难企业稳定员工队伍的工作中,要引导企业不裁员或少裁员,更多地保留高校毕业生技术骨干,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开展在岗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资金补助。

  六、实施创业带动就业战略,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实施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扶持政策。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1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鲁政办发【2009】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研究制订具体政策措施,创造宽松的高校毕业生创业和投资环境,完善落实市场准入、场地安排、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免费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补贴等扶持政策。

  建立高校毕业生创业资金筹措和扶持激励机制。2009年,多渠道筹资设立省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采取阶段参股、跟进投资等方式,引导创业投资机构加大对高校毕业生创业的支持力度。各地也要根据实际情况安排部分资金,大力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在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的毕业生自主创业时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规定适当扩大贷款规模;从事当地政府规定微利项目的,可按规定享受贴息扶持。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通过多种形式灵活就业,保障其合法权益,符合规定的,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建立健全高校毕业生创业服务体系和孵化体系。各地要抓紧建设完善一批投资小、见效快的大学生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每个创业型城市每个城市至少创建1个大学生创业示范园或创业孵化基地,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各类科技孵化器和科技园区要积极争取建设大学生科技创业基地。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到2010年,重点扶持和培育30个省级大学生创业园或孵化基地。整合和优化科技创业资源,鼓励现有科技孵化器专业技术服务平台,面向高校毕业生科技创业企业提供技术支撑服务。鼓励和支持高校充分利用自身资源优势,积极创建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调动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的力量,推动创业项目开发、风险评估、创业培训、开业指导、创业奖励、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等工作顺利开展。

  放宽市场准入,落实税费减免等扶持政策。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可不受出资限制,出资1元即可申报登记。放宽企业名称登记条件,放宽企业出资管理,放宽经营场所权属证明、营业执照期限限制。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凡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落实鼓励残疾人就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及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等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和创业经营场所安排等扶持政策。实行个体经营试营业制度。

  加大高校毕业生创业教育和培训力度。各类普通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应开设创业教育和创业指导课程,提升在校学生的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各地要创新培训模式,全面实施创业培训项目,积极开展创业实训活动。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有创业意向的高校毕业生,要组织专家对其结进行开业指导,并开展“一对一”的跟踪指导服务。

  七、加大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和就业指导力度

  充分发挥市场配置毕业生资源的作用,强化公共就业服务的功能。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及高校要加强协作,采取网络招聘、专场招聘、供需洽谈会和用人单位进校园等多种方式,大力开展面向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系列活动,为应届毕业生提供更多、更快、更好的免费就业信息和各类就业服务。政府部门举办的各类面向高等学校毕业生的招聘活动,实行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免费入场,财政部门给予补助。加强毕业生就业市场管理,严厉打击弄虚作假、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招聘活动安全保障,维护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加强就业信息化建设。加快实现区域间、高校间和校企间招聘求职信息共享。各级政府部门、人才中介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高校举办的各类招聘会的岗位需求信息和各项就业政策,要通过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山东省教育厅高校毕业生就业网、山东就业网等政府就业服务网站及时汇总,并对外发布。各级人事、教育、劳动保障部门和人才中介机构、职业介绍机构、各高校要统一就业信息数据标准,实现毕业生就业信息共享,提高就业信息服务水平。建立和完善毕业生市场信息分析发布制度,积极构建高校毕业生需求信息监测和就业预警系统,搭建便捷顺畅的山东省大学生就业公共服务立体化平台。

  高校要强化对大学生的就业指导,开设就业指导课并作为必修课程,帮助其了解就业政策,提高求职技巧,合理调整就业预期。加强高校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建设,落实人员、场地和经费,高校配备的专职就业指导教师和专职工作人员与应届毕业生的比例不低于 1 :500,高校要在年度经费预算中安排必要的就业指导经费。

  八、认真组织开展培训和见习,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 

  实施引导大学生继续升学计划。结合高等教育内涵建设,适度增加经济社会发展急需专业的招生计划,努力满足高校毕业生继续学习深造的愿望。在高校毕业生中试行“双学位”、“双专业”教育,面向我省产业发展急需的专业接收高校毕业生继续学习,学习期限一般为2年,培养经费按各校原经费来源渠道安排。

  大力组织以促进就业为目的的实习实践,确保毕业生在离校前都能参加实习实践活动。把社会实践和教学实践纳入人才培养方案,探索建立大学生社会实践的长效机制。加强大学生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积极探索校企联合、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新型合作机制。把高校开展大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和教学实践情况作为办学质量和水平评估考核的重要指标,纳入高等教育教学工作评估体系。

  进一步完善离校后未就业毕业生的见习制度,鼓励见习单位优先录用见习毕业生。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和当地财政提供基本生活补助。拓展一批社会责任感强、管理规范的用人单位作为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从2009年起,用3年左右时间,组织10万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

  高职院校要通过校企合作、订单式培训等多种培训模式,确保毕业生在离校前都能参加实习、实训等教学实践活动。加强高等职业院校学生的技能培训,实施毕业证书和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努力使相关专业符合条件的应届毕业生通过职业技能鉴定获得相应资格证书。劳动保障部门根据高校毕业生需要,提供专场或其他形式的职业技能鉴定服务,教育部门及高校要给予积极配合。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鉴定补贴。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鼓励和支持服务业外包业务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大调整学科建设、教材内容及课程设置力度,加快跨学科复合型服务外包人才培养。加大对服务外包人才培训的支持力度,加强与跨国公司的合作,引进先进适用的培训模式,建立5家省级仿真型服务外包人才实训基地,培育20家省级重点培训机构,形成符合服务外包发展需要的人才培养体系,力争5年内新增10万名高校毕业生就业。

  九、强化对特困家庭毕业生的就业帮扶

  认真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8]21号)精神,加大对特困家庭毕业生的就业帮扶力度,通过专项培训、重点指导、优先推荐,实施“一对一”的就业服务等,帮助他们解决经济上、心理上和求职过程中的实际问题,帮助他们顺利就业。生源所在地县(市、区)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对离校时未就业的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进行逐户逐人登记,实施重点帮助,向持有就业服务卡的特困生提供不少于2次的推荐机会。

  各级政府要大力开发各类公益性岗位,优先用于解决特困生就业。凡通过“双向选择”方式招聘毕业生的国有企业,要拿出一定数量的岗位专门用于招聘特困生。接收应届毕业生10人以上未接收特困生的,由市或县(市、区)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按照专业对口或相近的原则实行首次就业安置。力争使毕业当年年底前所有返回生源地未就业的特困生全部实现就业。各地要制定鼓励各类用人单位积极接收特困生的办法和措施。企业吸纳特困生就业,符合鲁政发[2007]45号、鲁政发[2008]58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自主创业的特困生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税费减免政策。

  十、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各地要切实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将高校毕业生就业纳入当地就业总体规划,把扩大就业特别是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作为重要目标,完善落实目标责任制,加强工作考核和督查。各级人事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牵头制定和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并做好毕业生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工作。财政部门要根据毕业生就业形势和实际需要,加大投入,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统筹安排资金用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其他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推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各高校要切实落实“一把手”工程,把毕业生就业工作作为学校工作的重中之重,进一步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责任,加强人员配备和条件保障。要大力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宣传,引导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成才观,形成全社会共同促进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的良好舆论环境。

  各市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抓好政策的贯彻落实。2009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实行月报制度,各设区的市、各高校要及时将本地、本校毕业生基本情况、用人需求情况、签约情况、招聘情况、面临的主要问题、就业情况预测和分析等报送省人事厅。从2009年开始,省政府将对各市政府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落实情况和回生源地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进行督察,对各普通高校近年来的毕业生就业工作进行评估,督察和评估结果列入政府政绩和高校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并根据评估结果调整高校专业设置和学科结构。

山东省人民政府

二00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最后更新时间:2009/03/25 17:12:16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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